兰西县纪委监委执法执勤车辆使用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11来源:兰西县纪委监委作者:点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执法执勤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86号)、和省市县公车管理使用有关度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的使用管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工作的原则。办公室为车辆使用和管理的职能科室,确定专人担任车辆管理人员,在专职驾驶员中确定1人兼任车队长,具体负责对驾驶员、车辆的管理;要加强对车辆的维修保养、从严管控、节能降耗;加强对驾驶人员的驾驶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用于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 车辆保障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用于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现场勘察、处分决定执行;对涉案人员采取审查措施;押运涉案款物和有关执纪审查、信访举报、执纪审理等机密文件、信件、卷宗等资料,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使用。
第五条 车辆的使用原则上驾驶员与所开车辆的调度和使用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六条 建立车辆出行台账,严格执行登记制度,用车科室需要提前申请并填写《兰西县纪委监委办案车辆审批单》,明确用车时间、事由、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县城区内原则上不派车。城区区域范围以南至南大桥、北至北门、东至河口大桥、西至八中基本标线的合围区域。城区外用车需经办案室申请、由主管领导和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分别审核、常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因紧急任务无法填写《兰西县纪委监委办案车辆审批单》的,须在用车后及时补填。
第八条 车辆不能同时保障几个科室使用时,由办公室根据用车任务性质和里程的远近调整安排。一般按先办案室后综合室、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安排用车。
第九条 严格执行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车辆出发和返回地点,必须委机关办公区或办案区。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回的,用车人要向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可停放在临时地点,并确保车辆安全。节假日期间办公室统一保管车钥匙。
第十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车辆燃油采取加油卡加油的方式,办公室负责管理油卡、加油、登记和备案。执行任务中确需现金加油的,要事前征得车辆管理人员同意,任务结束后,到办公室审批核销。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原则上一次一报,不能及时报销的,每月底要核销完毕。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必须与办公室记录相符,否则不予核销。
第三章 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第十一条 实行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制度。车辆维修、保养,驾驶员需填写《兰西县纪委监委执法执勤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报销常务领导审批后,到制定地点维修、保养。驾驶员要认真核对维修项目及金额,并在维修清单上签字。外出发生故障需就近维修的,按照程序经批准后维修,凭维修清单和发票报销。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所有车辆年检。
第十二条 车辆在政府采购制定的保险公司中选择信誉高、服务好的公司进行全员参保,并按照车辆状况科学合理选择应保项目。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 车辆驾驶员由办公室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考察、政审报批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听从调度,服从安排。要遵守保密纪律,按机关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准擅自离岗,车辆管理人员对驾驶员进行考勤登记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十五条 车辆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安全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带病上岗、闯红灯、违法停放、超速驾驶。因违反规定所产生的违章罚款等费用自负。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要立即向车辆管理人员进行报告,立即联系保险公司抵达事故现场,车辆管理人员也要立即向上报告,并妥善处理有关事故问题。
第十六条 驾驶员不得使用驾驶车辆;不得违规私自将车辆外借;在等候车人办事时不得擅自离岗位办私事;不准将车开回家中停放;不准交叉驾驶车辆;不准非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否则造成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并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专职驾驶员不能到岗或专职驾驶员调剂不开时,办案组指定一名驾驶经验丰富,有符合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驾驶车辆,被指定人要自觉遵守车辆管理制度,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因违反规定多产生的违章罚款等费用自负。委机关车辆调剂不开时,经同意,可使用委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车辆,使用后按里程给予燃油补助,核销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
第十八条 驾驶员要经常性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保养,熟悉消防用具、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车辆后备箱内不准存放杂物或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与工作无关的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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