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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员和立案案件

发布时间:2021-08-04来源:兰西县纪委监委作者:lxjwjw点击:

为及时更好地统计汇总全委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员和立案案件数量,便于案件监督管理室及时上报案件信息,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承办案件科室、派驻(派出)机构在向委主要领导汇报案件时,案件中涉及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员,要填写《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员备案登记表》。

第二条  各承办案件科室、派驻(派出)机构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人员,要在谈话函询、初核报告或审查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中写明,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将《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员备案登记表》和相关材料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要根据各承办案件科室、派驻(派出)机构备案的材料,及时将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员录入案管系统。各承办案件科室、派驻(派出)机构备案的《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员备案登记表》将作为年末案件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各承办案件科室、派驻(派出)机构需立案的案件,初核报告经报批后,要在2日内将被立案人员姓名、单位职务、错误性质、立案时间等报案件监督管理室登记,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出具立案决定书及立案通知书编号。

第五条  各承办案件科室、派驻(派出)机构在报批立案呈批报告时,要将已编号的立案决定书和立案通知书一并报批。立案决定书和立案通知书存根页中的批准人和批准时间,由各承办案件科室、派驻(派出)机构按照立案呈批报告上的批准人和批准时间填写,不需要另行报批。

第六条  立案呈批报告经批准后,各承办案件科室、派驻(派出)机构要在2日内将该案件的初核报告、立案决定书、立案呈批报告电子版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及时录入案管系统。

第七条  同一案件中既涉及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员,又涉及立案的,各承办案件科室、派驻(派出)机构在到案件监督管理室进行立案备案登记时,可将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员相关材料一同备案,不需要再另行备案。

第八条  谈话、函询了结的问题线索,各承办案件科室、派驻(派出)机构要在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2日内到案件监督管理室进行备案;初核了结的问题线索要在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2日内到案件监督管理室进行登记。

第九条  各乡镇纪委要在每月20日前,将问题线索办理情况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登记。

第十条  各承办案件科室、派驻(派出)机构和乡镇纪委要建立问题线索台账,确定专人对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管理,并负责向案件监督管理室报送需登记备案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此制度由兰西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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