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纪委案件协审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04来源:兰西县纪委监委作者:lxjwjw点击:
为了规范各乡镇纪委案件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下业务指导,确保案件质量稳步提升,实现案件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纪委监委联系乡镇的监督检查室负责对乡镇纪委办理的结案案件进行协审,包括谈话函询了结、初核了结、立案、暂存待查和直接予以了结案件。
第二条 乡镇纪委在案件结案前,应填写《乡镇纪委案件协审呈批表》,向联动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室负责人汇报后,方可结案。
第三条 乡镇纪委的案件必须手续齐全,案件材料经过整理编号、编列目录,要装订草卷,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呈批请示;
2、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初核报告和全面证言证据材料;
3、立案依据,包括案件线索来源、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等批准立案的材料;
4、审查调查报告和全面证言证据材料;
5、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6、被审查调查人忏悔反思或者检讨材料;
7、其他需要呈报的材料。
第四条 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应当对乡镇纪委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理、手续和程序进行协审,案件达不到标准的,乡镇纪委应根据协审要求予以完善。
第五条 乡镇纪委案件的协审把关工作,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一般应在7日内,提出案件协审意见。
第六条 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对乡镇纪委的案件提出的协审意见,经联动组组长同意后,由监督检查室主要负责人在《乡镇纪委案件协审呈批表》签署意见,交由呈报的乡镇纪委办理。
第七条 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此制度由兰西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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