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委员)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11来源:兰西县纪委监委作者:点击: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委委员会议相关程序,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不断提升议事决策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1、县纪委常委会在县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在市纪委和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县纪委常委会负责召集并主持县纪委全体会议,组织落实省、市纪委、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县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向县纪委全体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体会议的监督。
2、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纪委常委会议与监委委员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监委委员会议。
3、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以党中央的旗帜立场、决策部署、担当精神为标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跟省、市纪委监委和县委工作步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4、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凡属应当由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线索处置、案件调查、涉案款物管理、处置执行等方面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报批,研究时要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内部或者向上一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5、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
6、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的议题,由县纪委常委和县监委委员提出,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
7、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主要有:
(1)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以及县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2)县纪委向县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县纪委常委会向县纪委全体会议的报告。
(3)县纪委监委向省、市纪委监委、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县纪委监委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县纪委监委代县委起草的重要文稿;县纪委监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4)党员干部纪律处分等事宜,对已经审结案件申诉的复查和处理,需要改变乡(镇、党委、街道)纪委作出的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委批准的案件处理决定的复查和处理。
(5)干部任免事宜;干部人事、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6)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请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8、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按以下原则组织:
(1)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出席会议。列席人员根据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研究的议题确定。
(2)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讨论干部、研究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3)召开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对会议讨论事项需要发表意见的,可书面呈报会议主持人。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向缺席会议的人员通报会议情况。
9、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通知、会议记录等工作,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会议材料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批印。一般按汇报稿、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两部分准备,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可作为汇报稿的附件;不需要附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时,可只准备汇报稿。汇报稿应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字数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案件审理报告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字数。各议题提出和报告单位负责对会议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上会提交。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遇有紧急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的,可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对于特殊保密管理需要的文件材料,会上发放、会后收回。
(3)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原始记录必须存档。会议记录需报经县纪委监委常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4)会议讨论通过的需要印发的文件,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委托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审核签发。
(5)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
10、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议事决策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重要干部人事事项等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召开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决策。
(2)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3)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到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11、会议作出的决策,由组成人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会后以《县纪委监委重要事项督办单》形式印发有关单位,由办公室或案管室负责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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